2021年11月30日,上海市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12月1日起,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022-04-18
1、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2、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3、稀土电子发票4、卷烟电子发票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2022-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