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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地方税费含官方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成文日期:2023-08-02

一句话看懂

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类主体可享“六税两费”减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

政策主要明确了什么?

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类主体可享“六税两费”减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

以下“开灵实务要点”用于辅助理解,官方内容请以页面后部原文与来源链接为准。

哪些企业和交易需要关注?

个体工商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该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上述期间可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这些税费的其他优惠政策,仍可叠加享受本公告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水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属于本公告减半范围;不符合相应主体或条件的,不适用对应优惠。

与既有业务处理相比,有哪些变化?

本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明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并明确可以与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六税两费”减半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列明的2022年第10号公告及2023年第6号公告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材料未提供此前具体优惠标准及逐项衔接差异,其他变化需结合既有规定判断。

企业应完成哪些准备?

  1. 按纳税主体分别确认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对应梳理可享税种和费种。
  2. 小型微利企业核对所处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包含劳动关系职工和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 按照“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中途开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 个体工商户核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适用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并核查是否存在可叠加的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
  5. 逐项区分资源税与水资源税、印花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避免将明确排除的税种纳入减半范围。
  6. 公告发布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公告发布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实施中最容易忽略哪些问题?

  • 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条件,不能仅凭企业规模或名称判断。
  •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 水资源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明确不适用本公告减半政策,税种识别错误可能导致优惠适用不当。
  • 公告发布前已经注销的纳税人不得追溯享受,不能按已征税款抵减或退还规则处理。

税务总局如何解释这项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国家税务总局核验完整官方解读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在国家税务总局核验完整政策原文 ↗

企业关注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如何适用?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减半范围。

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公告规定享受资源税等六项税收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政策。

已经享受其他税费优惠,还能叠加本公告优惠吗?

可以。上述三类主体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半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如何判定?

企业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最终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公告发布前已经缴纳的相关税款如何处理?

公告发布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本公告优惠。

内容来源与责任信息

官方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内容整理
开灵政策研究组
复核状态
已完成来源与事实复核
最近更新
2026-07-27

本页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执行以政策原文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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