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政策概览
政策主要明确了什么?
结论:自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A类年度申报表启用优化版本,取消2张优惠明细表、修订6张表单,并调整15张关联表单说明;优惠事项改按申报事项目录选择,股权处置及跨地区汇总纳税须按新口径填报。
以下“开灵实务要点”用于辅助理解,官方内容请以页面后部原文与来源链接为准。
02 适用对象
哪些企业和交易需要关注?
适用范围: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具体涉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相关表单的企业。
重点适用情形: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发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额抵免,发生股权(股票)处置,或者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应关注对应表单及填报说明调整。
不适用:对2023年度及以前年度申报,不能直接套用本公告修订后的表单。本公告属于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不直接据此认定企业具备某项税收优惠资格,也不单独确定优惠比例、金额等政策条件。
03 政策变化
与既有业务处理相比,有哪些变化?
整体调整:本次修订主要涉及8张表单,其中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修订6张表单,并同步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其余15张关联表单中有关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
主表及优惠填报:A100000更名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优化“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和“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原A107010、A107040中的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A105080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项目整合至第28行至第29行。
专项表单调整:A107012删除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的相关行次,并调整“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A107050将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固定行次改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项目。
汇总纳税变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改为先分摊全年应纳税款,再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抵减各自已分摊预缴税款,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公告未提供统一税负增减结论,也未重新规定各项优惠的资格和具体标准,实际税务影响需结合既有规定判断。
04 执行清单
企业应完成哪些准备?
- 确认本次办理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使用本公告修订后的A类年度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 停止沿用A107010和A107040,将相关优惠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 核对A100000的新名称、利润总额计算行次以及新增的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 涉及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的,按照申报事项目录核对A105080第28行至第29行的填报事项。
-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或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的,分别使用修订后的A107012、A107050,核对调整后的计算口径和新增明细项目。
- 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时,先按税收规定判断业务性质:属于企业重组的填报A105100,确认为损失的填报A105090,其他情形在A105030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按调整后的规则,先分摊全年应纳税款,再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抵减已分摊预缴税款,并核对分摊比例及应补退税金额。
- 完成申报前,依据修订后的填报说明检查主表、明细表及关联表单之间的数据关系。
05 风险提示
实施中最容易忽略哪些问题?
- 继续使用已取消的A107010、A107040,可能造成优惠事项填报位置与修订后申报表不一致。
-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将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使用过时的事项名称可能影响优惠事项选择填报。
- 未按税收规定区分企业重组、资产损失和其他股权处置情形,可能导致A105100、A105090、A105030之间的填报归类错误。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继续沿用原计算方法,可能无法正确反映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应补退的所得税金额。
- 申报表优化不等于新增或自动取得税收优惠;优惠资格、适用条件及具体税务结果需结合既有规定判断。
06 官方解读
税务总局如何解释这项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联合我局出台了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落实好上述政策,结合纳税人反映较多的财务报表样式更新等新情况,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8张表单,其中取消2张表单、修订6张表单。此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和其余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同步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一是修改表单名称。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名称与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容易混淆,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二是调整行次设置。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
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二)《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考虑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四)《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甲公司是2023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甲公司分别在山东省、天津市、河北省设立了分支机构A、B、C。2024年,甲企业全年预缴了250万元,其中,总机构预缴了125万元,A、B和C按照50%、30%、20%的分摊比例,分别预缴了62.5万元、37.5万元、25万元。甲公司2024年度汇缴应纳税额300万元,并发现分支机构A、B三因素填写错误,A的分配比例是30%,B的分配比例是50%。
1.原计算方法
第一步,整体计算企业本年应补(退)税额。
甲企业应补(退)税额:300-250=50万元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分别计算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50×50%=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50×50%×30%=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50×50%×50%=12.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50×50%×20%=5万元
2.新计算方法
第一步,根据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甲企业:300万元
总机构:300×50%=150万元
分支机构A:300×50%×30%=45万元
分支机构B:300×50%×50%=75万元
分支机构C:300×50%×20%=30万元
第二步,计算总分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150-125=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45-62.5=-1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75-37.5=37.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30-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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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应补(退)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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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 |
汇缴 |
原计算方法 |
新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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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A |
50% |
30% |
7.5万元 |
-1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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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B |
30% |
50% |
12.5万元 |
3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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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C |
20% |
20% |
5万元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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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100% |
25万元 |
25万元 |
07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三、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四、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除此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六、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4年修订).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8日
08 常见问题
企业关注的问题
本公告从哪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
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对2023年度及以前年度申报,不能直接套用本公告修订后的表单。
本次取消了哪些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本次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两张表中的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发生了什么变化?
修订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删除了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了调整。
企业发生股权或股票处置业务应填哪张表?
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A105090中填报损失情况;除此之外,均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计算顺序如何调整?
调整后,企业先按照分摊规则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再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计算各自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来源与责任
内容来源与责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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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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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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