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施行,电子会计档案建设刻不容缓发表时间:2024-10-30 17:07 近日,国家档案局签发第22号令,发布了《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 (一)来源可靠。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活动中产生,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程序规范。全过程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并且准确记录、可追溯。 (三)要素合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档案工作范围,并监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一)确定管理电子档案的机构或者人员,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档案工作责任制,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等,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配备满足电子档案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二)协调档案、文秘、业务、信息化、保密等职能部门共同推进电子档案管理,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 (三)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四)管理电子档案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以及归档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一)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和安全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二)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馆分管范围内的电子档案; (三)建立健全本馆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的归档功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支撑电子文件收集、整理、归档等业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归档不得采用非开放的压缩、加密等技术措施。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应当去除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只保留印章图形。其他组织机构电子文件归档可以参照处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电子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向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经档案馆同意,对于未到国家规定移交期限的电子档案,明确划分在移交期限届满前该电子档案所涉及的利用、转换、迁移等权责后,可以提前交档案馆保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一)按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的标准规范要求对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组织,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 (二)电子档案不保留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只保留印章图形;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去除加密措施后移交; (四)移交的电子档案应当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用系统,支撑电子档案接收、存储、备份、鉴定、开发、利用、统计转换、迁移、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设专用局域网络,配备服务器、存储、安全等设施设备,用于集中管理档案数字资源。 第二十六条 应当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介质中选择至少两种符合长期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以在线方式和离线方式保存至少三套完整数据,每种介质上保存一套完整数据, 一套在线应用,两套备份。应当制定检测策略,定期对电子档案可读状况、 所处软硬件环境、存储介质完好程度等保管情况进行检测,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对电子档案数据进行转换、迁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可以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提供电子档案备份服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对需要销毁的电子档案,应当从在线存储设备、容灾备份等系统和离线存储介质中彻底删除,并记录被销毁电子档案的范围、数量、大小以及审核人、操作者等信息。 第六章 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电子会计档案发展过程 纯纸质阶段 1.0 纯纸质:纯纸质档案管理模式,全部纸质保管,纯手工装订,纯线下存储查找。 纸电混合阶段 2.0 先变薄:凡有电子文件的会计档案不再打印,以版式电子文件归档。对于原生纸质会计档案,可独立线下保存,只供备查使用,并建立与电子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全面电子化阶段 3.0 再变无:随着纸质场景的不断数字化,逐渐由纸电并存时代最终过渡到全面电子档案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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