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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含官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成文日期:2023-06-21

一句话看懂

结论:自2023年1月1日起,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7月预缴时就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未选择的,可在10月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办理仍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主要明确了什么?

结论:自2023年1月1日起,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7月预缴时就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未选择的,可在10月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办理仍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以下“开灵实务要点”用于辅助理解,官方内容请以页面后部原文与来源链接为准。

哪些企业和交易需要关注?

适用情形: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不适用或暂不适用情形:企业在相应预缴申报期不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不符合公告所述该时点预缴享受条件。本材料未规定行业、企业类型、研发活动范围等其他实体资格,相关事项需结合既有规定判断。

与既有业务处理相比,有哪些变化?

新增享受时点: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基础上,新增7月份预缴申报享受时点,允许符合准确归集核算条件的企业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管理要求未变:预缴申报仍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写规定申报表和明细表。

文件衔接: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公告未提供加计扣除比例、费用范围及其他资格条件,需结合既有规定判断。

企业应完成哪些准备?

  1. 确认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区分按季预缴与按月预缴,并对应7月、10月预缴申报时点。
  2. 根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准确归集核算当年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
  3. 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在7月预缴、10月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 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5. 根据本次享受优惠对应的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6. 将A107012明细表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未在预缴期选择享受的,安排后续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办理。

实施中最容易忽略哪些问题?

  • 预缴申报享受以研发费用能够准确归集核算为前提,不应在无法准确归集核算时直接按本公告办理。
  • 优惠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计算,应注意申报金额与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情况保持一致。
  • A107012明细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需要留存备查,不能仅完成预缴申报而忽略资料留存。
  • 公告未载明加计扣除比例、费用口径及其他资格条件,不宜仅依据本公告自行推定,需结合既有规定判断。
  • 7月或10月未选择享受并不等于放弃优惠,但后续享受时仍须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税务总局如何解释这项政策?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结合全面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在2021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允许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为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我局制发了《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将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制度化、长期化。

允许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实施两年来,运行情况良好,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提前了3-8个月,使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了资金的压力。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研中,有企业反映目前仅能在10月预缴申报期、次年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建议增加允许申报享受的时点,使企业进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坚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把问题整改贯穿主题教育始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的要求,我们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公告》,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三个月。

二、《公告》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四、与10号公告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

《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国家税务总局核验完整官方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

在国家税务总局核验完整政策原文 ↗

企业关注的问题

企业可以在哪些时点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也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企业还可按公告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7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以后还能享受吗?

可以。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只要在后续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0月份预缴申报时仍未选择享受,应如何处理?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预缴申报享受优惠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企业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根据本次享受优惠对应的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明细表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本公告是否调整了加计扣除比例或管理方式?

官方材料明确,预缴申报享受优惠的管理要求与原规定保持一致,仍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本公告未提供或调整具体加计扣除比例,相关比例及其他实体条件需结合既有规定判断。

内容来源与责任信息

官方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
内容整理
开灵政策研究组
复核状态
已完成来源与事实复核
最近更新
2026-07-27

本页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执行以政策原文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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